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和《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精神,深入开展“地沟油”整治,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地沟油”回流餐桌,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
“地沟油”主要是指从餐厨废弃物中提炼出来的油脂,含有铅、汞、砷等重金属元素和黄曲霉素、苯并芘等毒性较大的化学物质,如经非法渠道回流到餐桌,将带来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一)专项整治重点
1.打击非法生产。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销售渠道,对发现的问题追查到底,对黑窝点一律取缔,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2.严查非法销售。以食用油脂生产企业、食品加工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场所为重点,严格对分装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的原料来源进行核验,加强对使用食用油为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严查油源购进渠道,严肃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油脂、不可食用的牲畜产品炼成的油脂及过期变质油脂的行为。
3.禁止非法使用。以城市(镇)、矿区、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加强对食用油购货记录和票证检查,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对使用“地沟油”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依法取缔和惩处涉及“地沟油”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有效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部门分工协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对“地沟油”的监管,规范“地沟油”的排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防止“地沟油”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食安办负责组织协调整治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产生量、去向、用途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开展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食用油脂生产企业、食用油生产作坊的监督检查,查明油源购进渠道,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加工食用油及在生产中掺杂掺假的行为;负责牵头依法查处非法提炼加工“地沟油”黑窝点和使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环境保护等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取缔工作。工商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回收、处置和深加工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对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开展对食用油市场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购销台帐制度,以集贸市场、批发单位、食杂店等单位为重点,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卫生部门负责以整治小餐饮、火锅店、旅游景区餐饮店、学校食堂、工地食堂为重点,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食用油脂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查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督促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依法查处使用“地沟油”和不明来源油脂烹饪食物的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协助质监部门做好取缔非法生产“地沟油”黑窝点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加强对规模畜禽养殖场所的监管,禁止直接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地沟油”问题的犯罪行为。同时,质监、卫生、工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定期开展对食用油的监督抽验,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油,监督相关单位停止销售、使用并销毁,追踪溯源,一查到底。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餐厨废弃物是指餐饮经营单位和学校、机关公共食堂的食物原料和食物残余,常常混有污水、洗涤剂和其他各种杂质,具有含水率、有机物含量、油脂含量及盐分高,营养元素丰富等特点,有很高的回收价值,但在存放、收集、转运及回填过程中极易发生腐败,污染周围环境。
(一)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研究制定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督促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在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严禁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违法进行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单位或个人处理,禁止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作为牲畜饲料。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和处理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管理。
1.各市、县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应将餐厨废弃物作为一种特殊的城市生活垃圾,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精神以及《福建省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中关于管理废弃食用油脂和其他餐厨垃圾的有关规定,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加强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设定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及标准。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准入条件和标准要求,科学设定企业数量,合理划定各企业的服务区域,大力培育专业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公司。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市场准入的要求对其进行检查,不符合规定的要督促整改到位,补办相关手续。
2.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督促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公司加强规范管理,建立餐厨废弃物台帐制度,设置统一标识,从业人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餐厨废弃物收运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加大查处和收缴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运输工具的力度,对非法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将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规划,积极探索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路线及管理模式,加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切合实际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体系,切实改变“自由处置”的状态,提高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省发展改革、经贸、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科技、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快建立相应的政策、法规、标准和监管体系,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产业发展。省经贸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管理办法,开展试点工作,每个设区市指定市政府所在地和1个县级市作为我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福州、厦门市要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先行开展相关工作,争取作为国家试点城市。
四、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地沟油”整治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方案,严密部署,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将目标、责任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各市、县要建立市(县)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筹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食安办的协调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监管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实施对“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的全程监管,及时通报情况。对于“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监管职责归属不够清晰的地区,要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防止推诿扯皮,确保“地沟油”专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市、县对口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产卫生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加强对食品原料的检验检测。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地沟油”整治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逐级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要给予鼓励表扬,对问题突出且得不到解决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将整治“地沟油”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内容纳入餐饮服务单位评星考核的重要指标。省食安办要组织对各地开展“地沟油”整治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出现问题的企业和单位,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要支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加强“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工作措施、进展和成效,对违法使用“地沟油”的餐饮企业和非法制售窝点适当予以曝光。同时要防止不当炒作,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五)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科学消费,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至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